北大PE女子同学会章程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中国留学海外各国归国同学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1913年在北京成立,定 名为欧美同学会。本会英文名为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WRS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团结留学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内外学人,修 学敦谊,相互切磋;成为与广大海内外留学人员和学者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大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循的办会方针为:团结合作,勇于奉献;尊重历史,放眼未来;加强交流, 广交朋友;积极参与,民主办会。
第四条 本会组织以下活动:
1.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留学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留学人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
2.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3.促进与海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 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才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
4.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交 流事宜开辟渠道;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 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6.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与祖国联系和为国服务的渠道;
7.与全国各地归国留学人员团体建立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合作。
二、会 员
第五条 凡留学归国同学,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 出书面申请,均可加入本会。
1.曾在海外大专院校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
2.国内大学毕业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 工作二年以上;
3.在国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获得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称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研 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
4.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 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六条 凡有大学学历,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海外大学半业 的华侨和华裔学人,承认本会章程,由会员二人介绍,提出申请,可为本会海外联系会员。海外联系会员归国后可转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会务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2.加强与海内外同学、学人的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3.按期交纳会费。
三、组 织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审议并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增补理事和副会长。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以分会为选区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选举一次。各选区理事名额参照分会人数和本会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会决定提前或推 迟召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主持召开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 期间领导会务。会长及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二届。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和副会长,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一条 会长会推举副会长若干人为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手下组成常务副会长会,主持 会务工作,向会长会负责,并推举一人担任司库,对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长会提名并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会和常务会 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会长会的提名,聘请海内外知名留学学者为当届名誉会长和名誉副 会长。为了更广泛地联系专家和学者,会长会可接受知名的非留学人员为荣誉会员。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可按留学国家或地区成立分会。分会是我会的基本活动单 位。各分会负责本分会范围内的活动并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分会的组织机构参照同学会领导体制,建立后向会长会备案。分会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 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学会有关重大会 务的建议和筹划,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事业性机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 配合各分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承办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加强与欧美同学基金会的联系,筹集开展留学生工作的基金。基金会的理事长由 同学会会长推荐。
四、经费和资产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及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本会建立常务会长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 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地产及资产为社团产业。
五、会 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南河沿大街111号,即 1916年原址。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报 请民政部备案。
章 程
“十年修得同船渡”,同窗两载更是一种难得的缘份。同学集会,是一项同学间互敬互爱的温暖工程,是连接和沟通各位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的繁锁,同学难以在一起沟通,为此,根据目前北大PE班同学的分布情况,特拟定以下章程:
1、成立同学会目的:是增进同学友谊,促进共同发展。
2、集会时间定于每年国庆长假期间,具体时间临时通知。
3、会费收取:入会会员每人每年暂定为1000.00元,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
4、会费管理:会费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线原则,大家监督管理,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5、会费使用范围:
(1)会费用于每年一次的同学聚会餐饮费。
(2)凡会员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去逝,可享受300元补助。
(3)凡会员因病住院,可享受200元慰问金。
(4)凡会员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享受500元慰问金。另外因生活确无着落的,可组织同学会员及其它渠道给予损款帮助。
5、凡会员红、白喜事可享受300元贺金。
6、凡会员弟、妹取嫁,可享受200元贺金。
7、凡会员有事情均由同学会常务理事会联络,及时提供信息,以防误解,喜事必须10天以前联络完备。并组织前往慰问。
8、以上章程及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临时商议决定,以后于次年同学集会时通过。
北大PE女子同学理事会
二00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