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委介绍
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章程
   2011-09-27 15:52:56      复制

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投资联盟名称为“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简称“北大PE投资联盟”,英文名称为“PKU Investment Union”

第二条 本投资联盟为北京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进修生同学和教职工及其所在机构,及其他友好国内外高等院校同学及其所在机构自愿组成的投资联盟俱乐部。
第三条 “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的宗旨是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进行投资与融资领域专业性、学术性、互助性交流,激励会员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会员的发展,为北京大学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投资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投资联盟开展会员之间的金融与项目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的、多形式的投资与融资联谊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投资联盟接受中国股权投资家协会、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投资联盟的业务范围:
(
) 加强会员之间的专业交流和信息沟通;例如举办沙龙、讲座、论坛、报告会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
) 联系金融与投融资领域内人士与会员进行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交流;例如安排项目路演、机构对接服务等;

() 组织会员联谊活动;
(
) 促进个人会员职业生涯发展,机构会员事业发展,为国家建设和北京大学的发展作贡献;

() 编辑、印刷《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月刊》,编辑、印刷《北大私募股权投资会员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投资联盟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学习过或工作过的同学和教职工及其所在机构,及其他友好国内外高等院校学习过的同学及其所在机构,拥护本投资联盟章程,自愿参加本投资联盟者,均可申请参加本投资联盟。
第九条 会员加入投资联盟的程序是:
(
)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并进行注册;
(
) 经秘书处认定通过,即可成为本投资联盟成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本投资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各类会员可按对应的权益参加本投资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
项目推介会,项目评审会,例会,副理事长可代表联盟对外

 


(
) 批评、监督本投资联盟工作,向本投资联盟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遵守本投资联盟会章;
(
) 执行本投资联盟决议;
(
) 接受并完成本投资联盟委托的任务;
(
) 维护本投资联盟合法权益;
(
) 按期自愿交纳投资联盟会费;

会员     3000/    

   理事     6000/                      

   常务理事     8000/ 

   副理事长     10000/           
(
) 向本投资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年度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会员不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出投资联盟。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投资联盟宗旨或损害本投资联盟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投资联盟组织机构驻地设在北京市。

第十五条 本投资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选举和罢免理事;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决定增加新理事,增选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 决定终止事宜;
(
) 授权常务理事会每年组织召开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年度大会;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2名以上理事会理事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增补本投资联盟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投资联盟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筹委会全体会议产生。以后每一届常务理事会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
) 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
)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
)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
)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领导本投资联盟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由理事长(3名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四条 本投资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理事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本投资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并践行社会良善道德风俗;

()在专业领域中较有影响;
(
)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投资联盟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理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经2名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增补本投资联盟新的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投资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 代表本投资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 提名聘任名誉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内每六个月,每两位副理事长轮值为执行副理事长。本投资联盟副理事长任期内应至少独立或联席召集组织一次专业活动。

第三十条 本投资联盟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本投资联盟办事机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投资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
) 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提出本会有关活动预算,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受投资联盟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可以代表本投资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一条 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投资联盟会员的具体分布和其他情况,并方便于开展活动,本投资联盟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投资联盟经费来源
(
) 会员缴纳会费;
(
) 会员或其他友好人士资助或捐赠;
(
) 举行有关活动的创收;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投资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本投资联盟经费用于本投资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投资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投资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投资联盟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投资联盟可以聘请专职人员,给予专职工作人员相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投资联盟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0条 本投资联盟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投资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投资联盟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投资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投资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4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投资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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