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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汇编3
   2016-06-28 18:21:12      复制
    一、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范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案情简介
       范某伙同杨某先后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旺座中心、金海地产、万达广场等地,以“北京扬子永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巨额投资款。其中,“浮沉动力”项目吸收投资款570余万元,返还30余万元;“辽宁镁矿”项目收取投资款120余万元,返还20余万元;“关圣村镇银行”项目收取投资款190余万元,返还15万余元。三个项目累计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2. 作案手段
       范某、杨某利用扬子永吉投资担保公司名义,对外向不特定人宣传投资项目,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入股协议书,出具收据、股金证等方式,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3. 案件查处
       范某、杨某于2014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根据法院判决,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五万元;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五万元。责令杨某、范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涉案财产的变价款、在案之现金以及杨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冲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全案投资人。
       4. 案件警示
       此类案件往往欺骗性强,涉及的投资人数量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虚假宣传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回报率;二是犯罪分子准备了一定数量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研究资料等,造成项目在真实运行的假象;三是短期内给予投资人一定数额的投资返还款,造成投资项目回报快的假象;四是投资返还款返还一两期后即不再返还。
       二、投资咨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常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 案情简介
       常某伙同舒某、寇某等人,在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办公地及星光梅地亚酒店等处,于2011年3、4月间,以交39800元加盟费加盟天下粮仓社区精品店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层级返利,操纵、策划、协调,间接或直接致30名以上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非法获利130余万元。
       2. 作案手段
       以向公司投资成立实体加盟店,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3. 案件查处
       常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决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舒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冻结的在案款项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4. 案件警示
       传销以发展推销、加盟人员入会为主要目的,通过入会费非法牟利。其本质是一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敛聚钱财,极具欺骗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识别某公司是否是传销组织,一看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是否齐全;二看该公司收入来源是人头费、加盟费,还是产品销售的正常利润,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是传销;三看工作方式,如有工作人员鼓吹短期内可以“发财”,并要求介绍别人一起来才能“发财”,那极有可能是传销;当同学、老乡异地邀请一起创业或者帮助介绍工作时,要注意了解工作的具体内容,如对方只是极力拉拢关系,描绘美好前景,但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含糊其辞,这多半是传销的召唤。
       三、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0年6月成立某公司,2011年8月,马某与刘某、贺某、韩某等人共同预谋,以该公司名义承租本市朝阳区某大厦作为经营场所,先后聘用赵某、王某、李某等人担任公司财务部、教训部和市场部工作人员,采用“渠道经济经营模式”,以向投资人销售产品为名,通过高额返利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变相吸收资金3亿余元。
       2. 作案手段
       投资人通过签订《代理销售合同》,购买公司产品加盟经营,个人加盟以套系为计算单位,购买一定数量套系成为个人加盟商,逐月按比例发放办公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累计可以获得投资额1.5倍的收益;成为代理商,即有资格发展其他个人加盟商加盟,发展达到一定数量和金额,累计可以获得投资额10倍以上的收益;代理商发展其他个人加盟商达到一定程度可成为服务站长(总监),享受站长补贴。
       3. 案件查处
       马某等4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某公司为依托,面向社会公众以返利销售的模式非法吸收资金;王某等3人受雇共同参与的行为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4. 案件警示
       由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隐蔽的骗术、广大人民群众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使得非法集资屡禁不止。非法集资案件中不法分子犯罪形式多样,本案中采用返利销售的模式,通过虚假宣传,并施以小恩小惠,一步步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不要轻信此类销售返利行为。
       四、融资及非融资租赁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间,马某以其经营的北京某清真食品加工厂和北京某清真肉食有限公司需进口牛羊肉加工业务扩大经营为由,以月息10%至60%不等为诱饵,向杨某等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005万元人民币,返还人民币239万元,给投资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66万元。
       2. 作案手段
       向熟人吸收资金,打借条,承诺高息,前期能兑现承诺,给予投资人高息,但后期就无法兑现承诺的高息,甚至本金都无法返还。
       3. 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吸收资金扩大经营为名,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根据本案非法吸收的数额,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五万元,分别发还投资人。
       4. 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五、各类涉农互助组织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姜某、赵某、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姜某与赵某以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房山租赁土地275亩建农场。2009年8月,二人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众推广农场项目,吸引他人投资。投资人向该公司投资认购农场别墅,可以享受度假、种植等权益,或者通过委托农场管理获取高额利润。钟某于2009年8月到该公司任销售总监,负责管理团队招揽客户投资。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该公司共吸收330余人投资款1230余万元,返款7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150余万元。
       2. 作案手段
       成立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众推广农场项目,承诺认购农场别墅,可以享受度假、种植等权益,或者通过委托农场管理获取高额利润,吸引他人投资。
       3. 案件查处
       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2日、7月6日分别将姜某、赵某抓获,钟某于2011年9月21日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案款58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赵某、钟某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三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款冲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投资人。
       4. 案件警示
       对于打着开发农场种植项目的旗号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应格外谨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项目名义,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不受蛊惑,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六、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倪某以北京某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位于本市怀柔区某老年公寓的土地及房屋,与该土地所属村委会共同筹建合作经营老年文化交流服务中心。2011年4月至9月间,倪某以借用资金开发老年公寓项目为由,以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先后吸收30余名投资人的投资款633万元,返还,98万元。另外,2011年6月,倪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构该公司正在开发民俗风情旅游文化产业园项目的事实,谎称投资该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骗取投资人266万元。
       2. 作案手段
       以开发老年公寓项目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另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欺骗投资者投资。
       3. 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以借用资金开发项目并返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十万元;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万元;继续向倪某追缴犯罪所得。
       4. 案件警示
       风景旅游开发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本身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而且开发老年公寓的投资回报慢,靠高息借贷获得资金来建设老年公寓短期内收不回成本,势必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的真实性有个清楚的了解。(来源:市金融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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