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2011-11-16 15:17:34  发布者:镇招商办    复制   复制到我的资料库
 一、许可范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①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②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③政府投资的项目;④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⑤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⑥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以外的项目。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需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项目简介或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许可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2、窗口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于能耗高的项目,项目单位需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节能评估报告,由发展计划、经贸部门进行审核;对于拟使用滩涂或拟选址于国家保护区内的项目,由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海洋环境审查意见、海洋滩涂使用意见。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后,在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带班领导审定后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3、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同意受理的项目,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分别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对于一般备案类项目,其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意见等是后置的。但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某些支持性文件需要前置。
   
    其中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应首先进行项目评审,在评审通过后,再办理法定备案手续。
  
工业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提交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2、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书发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意见报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批;
  
    4、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领导根据项目性质和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5、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会议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批并签署可否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六、许可时限
  
    1、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评审和转呈上级发改部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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