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民政局对规范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方面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关文件规定,2018年12月27日经我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对《首都要素市场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公示如下:
首都要素市场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首都要素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凝聚会员力量,协调会员行动,防控市场风险,促进首都要素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以及《首都要素市场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公约、标准及要求。协会会员按规定每年度交纳一次会费,是支持协会工作的重要表现,是应尽的义务。会费根据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协会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要素市场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机构类、服务类、投资类、市场类,由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主体组成。
机构类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北京各类要素市场主体。
服务类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各类要素市场相关业务的法人单位,包括媒体宣传、平台建设、财务顾问、法律服务、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
投资类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类要素市场投资业务的法人主体,包括券商、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
市场类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归属和服务于具体要素市场的相关法人主体,由具体的《市场会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管理。
具体分类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协助分类注册管理。
第五条 申请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各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
2.凡申请入会的机构会员应为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或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设立的北京各类要素市场主体。
3.凡申请入会的服务会员与投资会员应为从事与北京各类要素市场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专业机构,接受其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拥护协会章程;
5.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各项工作;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申请,依本办法经批准后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并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
(二)提供相关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书、文件等,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八条 根据有关入会工作程序,协会秘书处先对申请入会机构所提交的表格、文件等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会员资料由秘书处集中上报给下一次理事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员管理部对机构予以办理正式入会的注册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因合并、重组、拆分、经营范围变更、职务变更等情况导致会员身份发生变更或导致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产生冲突的,应自行协商解决会员身份问题,并将解决结果向协会报备说明。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四)滞纳二年会费不予以补交的;
(五)连续二年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会员活动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七)如单位会员终止、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以对外发布公示为准并收回其会员证书等。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由会员代表或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住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出现可能导致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六)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及个人业绩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四章 会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年度缴纳年会费并完成相应的服务义务。
(一)年会费按固定标准分为四档,其中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会员应缴纳20万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会员应缴纳12万元人民币,机构单位会员应缴纳8万元人民币,服务类、投资类、市场类会员均应缴纳1万元人民币。
(二)年会费应在每年的 3月 31日前向本协会财务部门缴纳,以便实施全年工作计划。
(三)会长单位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协会可向会长单位每年借调不超过两名“高级主管”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帮助推进协会重点工作,会长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借调人员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非专职员工的管理规定》执行。
会长单位也可根据自身资源优势和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其它方式向协会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服务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及服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拥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7.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项目
1.协会通过已创建的官网、公众号,为会员提供信息发布、市场推广、资源共享等服务。
2.协会通过已组建的专家库,汇集专家资源,为会员推荐各类专家和提供各项专业性的服务。如:推荐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以及项目方案设计、专项报告起草、宣传策划等服务。
3.协会通过已组建的要素市场纠纷调处工作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及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4.会员可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服务活动。如走访、考察、调研等。
5.会员可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服务活动。如座谈会、论坛等。
6.会员可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服务活动。如政策解读、专业提升、风险防控等。
7.会员可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服务;
8.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9.根据会员具体参与情况,协会可就上述服务内容提供免费、部分免费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本协会的章程及协会其他自律性规则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必要或者协会所要求的交易信息,接受协会认为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服从本协会的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置
第十九条 对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任职的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单位会员任职的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协会其他规则的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形式
(一)表彰和奖励;
(二)授予单项先进称号;
(三)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协会《章程》及其他管理规范的单位会员任职的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会员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内容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单位会员任职的从业人员实施会员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单位会员,其单位会员代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
受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单位会员,其单位会员代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7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首都要素市场协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