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立
中国药学发展奖中药奖奖励办法
2011-12-9 11:05:49  

(2011年8月) 


    第一条 为促进中药事业发展,特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中药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中药奖的设立,旨在振兴我国的药学事业,推进中药的现代化,奖励在中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中药奖设特别贡献奖奖1名,奖金2万元。突出成就奖3名,杰出青年学者奖3名,奖金各1万元。每2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中药奖的获奖者应为中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所获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所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以上的技术水平、并促进药学科技进步和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药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符合奖励标准的全国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中药奖候选人。各级药学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我会理事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均有权推荐候选人,并填写中药奖推荐书及获奖证明材料,候选人的推荐资料需本单位盖章。

    第六条 成立中药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若干名。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工作计划和组织计划的落实工作。并邀请著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办公室对被推荐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请有关专家对被推荐候选人的资料进行预审,然后将预审结果和被推荐人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要坚持标准,结合实际,如无适奖人选也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评审结果报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公示。

    第七条 举行中药奖颁奖仪式,邀请国家有关领导和院士、专家等向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填写推荐书及获奖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销对其奖励,向有关单位通报,追回奖金,收回奖牌、证书。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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