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立
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奖励办法
2011-12-9 11:08:37  

(2002年8月)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和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的章程,特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的设立,旨在对药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药学工作者进行表彰宣传和物质奖励,激励药学工作者跟踪和超越世界先进水平,为振兴药学、推动药学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视需要和可能暂设中药、生物技术药品、药物化学、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医院药学管理、药学企业管理、杰出青年学者等奖项,原则上每个奖项评出1人;杰出青年学者奖获奖者年龄限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对药学事业有特别贡献者,经初评委推荐和终评委评审,可增设特别贡献奖1名。每2年评审一次。奖金:特别贡献奖2万元,其他奖各1万元。

      第四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获奖者应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获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以上的技术水平、促进药学科技进步和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要求在获各类科技成果奖二年后,确已推广应用。应用基础性研究成果在论文发表并获各类科技成果奖后,应为同行专家引用和认可。

    第五条 符合奖励标准的全国医药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的候选人。

各级药学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委员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均有权推荐候选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填写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推荐书及获奖的证明材料,候选人的推荐资料经形式审查后需本单位盖章。

    第六条 邀请院士和著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办公室将邀请有关学科同行专家、教授组成初评委,对各个奖项候选人的推荐资料进行初评,然后将每个奖项初评后的前三名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终评,最后确定每个奖项的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评审要坚持标准、结合实际,如无适奖人选也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备案并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公示。

    第七条 举行中国药学发展奖学科奖颁奖仪式,邀请国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和院士、专家等向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每位获奖者一次只能获一个奖项的奖,做出新的重大贡献可在下次推荐、评审后获奖。

    第九条 填写推荐书和获奖证明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销对其奖励,向有关单位通报,追回奖金,收回奖牌、证书。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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