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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禁止租赁文保单位商业开发
2011-10-29 10:09:21      复制

    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状况,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推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管理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但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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