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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药研究奖奖励办法(修改制定)
2018-8-14 13:48:05      复制
 中国药学发展奖临床医药研究奖奖励办法

2014年69日)

第一条:中国药学发展奖是国家科技部首批批准的奖励人物的全国性医药学奖项,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今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临床医药研究奖励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药研究奖的设立,旨在对临床医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临床医药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创新,奖励人才,发展医药,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造福人民。

第三条:临床医药研究奖是人物奖,每2年举办一次。包括特别贡献奖1人、突出成就奖4人和杰出青年学者奖2人等。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对获奖者授予荣誉奖座、证书、奖金。奖金:特别贡献奖3万元,突出成就奖2万元,杰出青年学者奖1万元。

第四条:临床医药研究评定标准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等条件对临床医药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疗法、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中国药学发展奖临床医药研究奖特别贡献奖;奖励在临床医药研究中获得重大突破、科技创新,发现/发明新的治疗方法、新技术、新药物或成分、药物的新用途,并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达到国际先进的技术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突出成就奖获奖者;奖励在临床医药研究中取得或即将取得上述突破性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的技术水平。杰出青年学者奖;奖励在临床医药研究中有新的突破并取得一定成就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医药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侯选人。两院院士;具有高级职称的医药科技工作者;医药领域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分支机构;各级医院、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均的有资格推荐侯选人。填写推荐书和有关证明资料(见推荐书和附件),被推荐侯选人的推荐资料需侯选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盖章。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或专家签字盖章后报中国药学发展奖临床医药研究奖评审办公室。

第六条:邀请两院院士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由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评出特别贡献奖1位,突出成就奖4位,杰出青年学者奖2位。突出成就奖、杰出青年学者奖应有参加评审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同意,特别贡献奖应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才有效。如无适奖人选,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评审结果需在中国药学发展奖网等网站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确认。举办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和宣传,邀请有关领导、院士、专家向获奖者授予荣誉奖座、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药学发展奖临床医药研究的,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奖座、证书和奖金,推荐单位或个人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推荐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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