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自治区旅游局了解到,“十二五”期间,全区旅游经济总量在“十一五”末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了解,2010年新疆旅游总收入突破300亿元,相当于全区GDP的5.6%、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7%,超过了历史最好水平。2010年全区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25万人,间接从业人员达到100万人,旅游产业正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011年,新疆旅游业的发展预定目标是,接待入境旅游者130万人次,国内旅游人数3500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22.5%和15%;旅游总收入达到350亿元。到“十二五”末(2015年),接待入境旅游者200万人次,国内旅游人数8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850亿元人民币,力争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新疆已成为我国向西部开放的前沿和重要的区域商贸中心,现代服务业日趋活跃;航空、铁路、公路立体化交通网络日趋完善,通达条件显著改善,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旅游已经成为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趋势,也为新疆的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客源空间。
自治区旅游局局长伊那木·乃斯尔丁表示,旅游业具有“一业兴、百业旺”的综合效应,既可直接扩大消费,还可带动其他消费,对交通、住宿、餐饮、文化、娱乐、会展等有明显拉动作用;对金融、物流、信息等新型服务业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新疆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2010年新疆旅游专项资金达1.5亿元
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局了解到,为提高我区旅游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自治区财政计划在2012年将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保障水平增加到1.5亿元。
2011年我区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为1亿元,2013年该费用将增加至2亿元。
同时,为营造有利于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自治区还制定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主业中,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扣除费用的基础上,还可将为游客代办的护照、签证费,为游客代买的保险费,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