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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学发展奖创新药物奖奖励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2021-5-28 10:30:40   
       中国药学发展奖创新药物奖奖励办法

      2020年12月)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促进我国药学事业发展,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创新药物奖”(简称创新药物奖,下同)奖励办法。奖励基金来源于关心我国药学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团体和人士的大力鼎力资助,无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二条  创新药物奖的设立,旨在激励自主创新,奖励在研制创新药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创新药物的研究和发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我国的药学事业,造福人民。

      第三条  创新药物奖设特别贡献奖1人,奖金5万元(含税);突出成就奖5人,奖金各2万元;杰出青年学者奖2人(45岁以下),奖金1万元,通常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创新药物奖的获奖者应为创新药物的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其创制的新药应为原创并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并且已上市1年,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所研制的新药具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达国际先进水平;突出成就奖、杰出青年学者奖获得者研制的新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本奖实行候选人推荐制,符合奖励标准的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创新药物奖候选人。两院院士,药学会和医学会等各学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我会理事、我奖评委和获奖者,被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个人推荐者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均有资格推荐候选人,并填写创新药物奖推荐书和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发明专利等复印件。被推荐候选人的推荐资料需所在单位盖章。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

      第六条  邀请相关专业院士、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请有关专家和奖励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评委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结合实际,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通过无记名投票,突出成就奖、杰出青年学者奖应有参加评审的评委1/2以上同意,特别贡献奖应有2/3以上评委同意才有效。如无适奖人选也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评审结果报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并我会网站以及在全国性医药专业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确认。如有异议,应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并调查核实,才做决定。授奖前应征得获奖者同意。

      第七条  举办创新药物奖颁奖大会,邀请有关领导、院士、专家向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获奖纪念奖座和奖金,并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填写推荐书及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销对其奖励,并向有关单位通报,追回奖金,收回奖座、证书。

      第九条  本奖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奖奖励办法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和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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