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风险提示
发布者:综管部 2018/10/17 11:38:4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 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北京市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如有此类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首都要素市场协会呼吁广大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入市、风险自担,杜绝参加此类违规的金融行为。
特此通告。
首都要素市场协会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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