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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汇编2
   2016-06-28 18:17:54      复制
     十五、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张某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至2008年2月间,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的名义,谎称召开“世界和谐博爱慈善大会”,由世界各国政府元首、世界500强企业捐助巨款、建设多座“敬老都”等养老机构,采用高额回报、免费入住“敬老都”为诱饵,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非法集资人民币800余万元。案发后,谢某自行追回人民币10万元。张某于2011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获归案。
       2、作案手段
       张某在蒙古国注册成立“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其任会长,此基金会在蒙古国没有办公地点,在国内也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在香港成立“世界慈善家杂志社”,其任社长,该杂志社没有在新闻出版部门备案,也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每季度出一期专刊,内容为张某自己的文章和网上摘录的有关慈善的优秀文章;在北京注册成立“敬老都(北京)治沙绿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张某宣称要召开一个世界慈善大会,在会上让世界192个国家元首及世界500强企业总裁捐钱,然后用这些钱建一个敬老都,捐款的人可以成为爱心大使,捐款数额为10万到21万不等,将来老了以后可以免费入住敬老都养老,每个爱心大使在慈善大会召开后,会得到103万元的回报,而且每介绍一个人捐款,可以再得到103万元的介绍费。“地球村敬老都”总都设在北京,规模在1000亩以上,是七星级的共产主义标准,并在上海、深圳、哈尔滨、大连等地建设分都,爱心大使可以免费入住,免费养老,但这些都在策划之中,没有建任何实体的地方。最后,国际慈善大会几经推迟一直没有召开,爱心大使的钱也没有返还。
       3、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冻结在案的钱款分别发还各投资人,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剩余钱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在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
       4、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正规的养老机构应有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即便是为养老机构交纳保障金,应不超过老人一年在该机构所交纳的养老服务费用为准。若投资额巨大,极可能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陷阱,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
       (二)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倪某以北京某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老年公寓的土地及房屋,与该土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筹建合作经营老年文化交流服务中心。2011年4月至9月间,倪某以借用资金开发老年公寓项目为由,以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先后吸收陈某、牛某、刘某、程某等30余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33.2万余元。2011年12月间,倪某返还程某人民币58万元、赵某人民币40万元。
       另外,2011年6月,倪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10月间,倪某虚构该公司正在开发民俗风情旅游文化产业园项目的事实,谎称投资该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投资人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的方式先后骗取鲁某、程某等投资人共计人民币265.99万余元。
       2、作案手段
       以开发老年公寓项目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另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欺骗投资者投资。
       3、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以借用资金开发项目并返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判决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向倪某追缴犯罪所得;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四百零五元按受损失比例发还投资人。
       4、案件警示
       风景旅游开发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本身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而且开发老年公寓的投资回报慢,靠高息借贷获得资金来建设老年公寓短期内收不回成本,势必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的真实性有个清楚的了解。
 
       十六、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某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某甲、院长刁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某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某高新技术培训学院。2008年起,两人以该技术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9月,该技术培训学院搬迁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某乙、刁某甲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至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该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学校先后与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某乙、刁某甲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购置房产。
       2011年5月,该技术培训学院的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查办,刁某乙、刁某甲先后被刑拘。业务员蒋某明知这一情况,却仍利用之前从刁某甲处获取的盖有学院公章的空白借款协议,并假冒刁某乙签名,谎称学院集资扩大办学规模,并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从2011年5月至7月,蒋某两个月间先后诱使多人与其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收取共计14.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2、作案手段
       第一,以建校舍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某乙、刁某甲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某乙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
       第二,高息诱惑,吸引投资。起初给群众的年息都非常高,后来加入融资团队后,虽然年息有所降低,但仍比银行高,使得这种诈骗极具诱惑力。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该技术培训学院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先后与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元。
       第三,获得资金,大肆挥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两人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名义和刁某乙丈夫汤某、刁某甲丈夫周某等个人名义购买车辆,购置写字间,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
       第四,假冒行骗,拆东墙补西墙。最初两人的确也兑现诺言,有少数人获利,但这只是暂时的,两人不断地用后面的受骗者的钱去归还前面的受骗者的本金,雪球越滚越大,加上学校的运行也需要成本,时间稍微一长,资金链就出现了断裂。当初在拉拢客户跑业务的时候,很多人都编造假名,从不用真名。有的人在担任高新科技培训学院业务员的同时,还兼职为其他两个非法集资项目充当业务员。
       3、案件查处
       该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扩大办学为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收取学生学费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刁某甲等16名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该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刁某甲、刁某乙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某乙丈夫汤某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某甲丈夫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某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4、案件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破这类集资的骗局其实并不难。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这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用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至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
 
       十七、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王某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秦某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以前期如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投资人邢某甲等9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2、作案手段
       编造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融资的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3、案件查处
       王某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经济实力雄厚、热衷公益事业、豪爽大方很可能是犯罪分子伪装出来的假象,来麻痹投资者的心理防线。(来源:市金融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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