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
   2011-11-28 15:39:01      复制


卫生部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
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30127

  【实施日期】 19930301

  1993年1月27日

  【章名】 全文

  为适应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加快实现我国新药研制由仿制向自
主研究与仿制相结合的战略转轨,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协调领导小组业已
成立并下设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科委牵头,以便加速
我国新药研制的进程。为了促进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国家新药研
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申报审批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的审批由我部直接受理,不再经过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研制单位申请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须按《新药
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向我部药品审评办公室申报资料,抄送
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必须另附以下资料:

  1.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基金”资助项目证明(
见附件一)。

  2.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见
附件二)。

  二、该类新药的实验室药学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所涉及到的标准品、对照品由申报单位提供原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
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三、对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优先安排审评,资料齐全可随时
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类
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
加审评。

  四、不属于“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的申报程序仍按《新药审批
办法》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我部审批。

  五、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目前正在申报的属于“基
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亦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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