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许可范围
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及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项目。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滨州市发改委2004年本)》
三、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7、房地产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布置图;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7、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三)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境外投资、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 、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核准类项目,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是前置的。
五、许可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2、县发展计划局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后,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审查后,做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向上级发改部门转呈的决定;
3、对同意核准(转呈)的项目出具核准(转呈)文件;对不同意受理的项目,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许可时限
1、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需转呈上级发改部门项目的转呈时限为7个工作日;
3、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和转呈上级发改部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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