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许可范围
1、县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县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4 、县直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按有关规定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市发改委三定方案等。
三、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审批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7、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许可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2、县发展计划局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后,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审查后,做出是否予以审批或向上级发改部门转呈的决定;
3、对同意审批(转呈)的项目出具批准(转呈)文件;对不同意受理的项目,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许可时限
1、上述项目的审批包括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两步。正式受理后,分别为20个工作日;
2、需转呈上级发改部门项目的转呈时限为7个工作日;
3、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和转呈上级发改部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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