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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意见
   2013-01-02 11:24:54  发布者:田军律师    复制   复制到我的资料库

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田军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指派田军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就该案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前后供述一致,可以认定案发时的客观情况,认罪态度较好。

第二、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到案后,供述的案件起因、过程符合事实,其是在其父、其弟被打,在受害人手持木棍殴打被告人的情况下,被迫捡到铁管的自卫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后果属于防卫过当造成的。

第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找陈XX进行调解,并陪同受害人检查治疗,后受害人其他老乡拒绝被告人报警,被告人没有逃离,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积极救治受害人。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找到陈XX给调解,后被告人与陈XX将受害人送到机场医院,进行治疗。

第五、被告人同意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六、受害人死因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心脏破裂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两种,在开放性胸部损伤心脏破裂病人,如伤口有鲜血不断涌出,并伴有出血症状,不难作出诊断。在闭合性胸部损伤病人,凡出现Beck三联征:静脉压升高;心搏微弱,心音遥远;动脉压降低。疑为心脏填塞时,可在剑突下左肋弓旁行心包腔穿刺,如抽出血液,即可确诊。两维超声心动图亦可确定心包积血的诊断,其以右心室破裂最常见,其次为左心室和右心房,左心房、心包内大血管破裂则少见。伤员呈现休克,胸痛,呼吸急促,心率快,心音弱,脉率快,脉量小,血压低,颈静脉怒张,静脉压升高等症状。但本案受害人《急诊病历》记载:一般情况:尚可;神智:清楚;血压:130/70mmHG;脉搏:86/分;体态:自动。胸部X片检查,胸部正位及左胸斜位:双侧胸廓对称,气管居中,纵膈无特殊。肺野透光尚均匀,双下肺纹增粗,肺门结构基本正常。心影居中,形态未见明显异常。双膈顶光滑,侧肋膈角锐利。左侧第1-10肋骨骨皮质光整,连续,未见明确骨折脱位改变。诊断印象:未见明显异常改变,左侧肋骨骨像未见明显骨折改变。

依据上述指证,受害人不符合《尸检检验鉴定书》论证死者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结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及凝血形成,导致心包填塞死亡的鉴定结论。

1、受害人在医院检查时生命指征正常。主检法医师王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心尖部位当时就会发生损伤,随着心脏的搏动,损伤不能修复,出血量越来越多,最终填满心包,导致填塞死亡。本案16时左右发生冲突,20时左右死亡,期间间隔四个小时左右,受害人身体没有异常反映,指征正常,不符合常理。心包无裂口或裂口较小不甚通畅者,心脏出血不易排出而在心包腔内积聚。由于心包缺乏弹性,腔内急性少量血液(0.10.2L)积聚,即可使心包腔内压力升高,压迫心房和腔静脉,并限制心室舒张,降低心房心室压力阶差,形成心脏压塞征,从而减少回心血量和心排出量,致使静脉压升高,动脉压下降.产生急性循环衰竭。病人会心前区闷胀疼痛、呼吸困难、烦躁不安、少尿至无尿、面色苍白、脉搏快弱,有时可扪及奇脉,血压下降或不能搏出。

2、受害人更符合心肌梗导致死亡的情况心脏破裂是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并发症,一旦出现,短期内迅速出现顽固性心衰、心源性休克及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 心肌梗并发心脏破裂,好发部位是左心室下1/3处、室间隔和左心室乳头肌,左室破裂发生率高于右室。破裂原因是由于梗死灶失去弹性,坏死的心肌细胞,尤其是坏死的嗜中性粒细胞和单核细胞释放大量蛋白水解酶的作用,使梗死灶发生溶解所致。发生于左心室前壁者,破裂后血液涌入心包腔造成急性心包填塞而迅速死亡。室间隔破裂后,左心室血液流入右心室,导致急性右心室功能不全。本案受害人恰恰是左心室经心尖破口处与外界相同,如胸廓变形,压迫心脏应以右心室破裂最常见,综合整个过程,受害人不排除心肌梗引发心脏破裂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3《尸检检验鉴定书》未描述破口的大小状态,其与出血流量,血液填满心包的时间有关,如裂口较小,逐渐出血,其生命指征不会没有反映。如裂口较大,心包迅速填塞,受害人不会在4小时后死亡,其更符合心肌梗并发心脏破裂的情况。本案关键的裂口大小没有记载。

第七、肋骨骨折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受害人突发死亡后,机场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卷宗中未见相关抢救记录,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紧急抢救过程中,应进行心肺复苏,心肺复苏按压肋骨,不排除发生骨折的现象。受害人体表存在挫伤,医生按压肋骨造成骨折,合二为一,鉴定为打击造成也是可能的。法医师王XX陈述受害人符合胸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肋骨骨折。受害人肋部本身存在伤痕,医生按压时作用力均匀没有留下伤痕,致使尸检时无法鉴定骨折是否为医生按压式时所造成。因此,不排除其他造成骨折的可能性。

第八、北京机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机场医院在为受害人检查治疗过程中,如受害人身体正常,则不符合血液逐渐填塞心包,导致死亡的事实。如受害人身体不正常,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根据罪行相一致的原则,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主观意志,事发后积极救治,同意赔偿损失等情节予以考虑。本着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受害人骨折原因、死亡原因等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事发后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谅解,今后有活还互相想着点,但突如其来的变故毁掉了两个家庭。对受害人及家庭我代表被告人及家属表示道歉,受害人一路走好,家庭承受住悲痛打击。为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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