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北京昌平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发布人:管理员    2015-04-28 09:54          

北京昌平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昌平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简称农家女学校),英文名你:The Practical Skills Training Center for Rural Women,以下称学校。学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邮编102211

第三条  学校性质:是一所面向中国农村妇女的民办非企业、非营利、非学历、公益性实用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  学校宗旨:为中国妇女,尤其是为贫困的农村妇女提供培训、服务和信息,提高她们自主、独立、创新、持续发展的能力。

学校校训:团结、自立、分享、共建

学校校歌:《我们是自豪的农家女》

学校理念:送你一颗果子,只能享用一次;送你一粒种子,可以受用一生。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任何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吴青(代表冰心老人)、农家女杂志社和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三方举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

第七条  学校设立目的是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的短期文化和实用技能面授培训。实用技能包括:幼师、保育员、速录、计算机、美容化妆、餐饮、家政服务、创业等技能。

第八条  学校创办于199810月,2003325日在昌平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昌平区教委。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昌平区民政局。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七名理事组成。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爱心人士等人员组成。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讨论修改学校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审核、批准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规章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组成人员。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在2/3理事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讨论一般事项时,理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讨论和批准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后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后签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聘任和解聘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并执行新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具有法定的任职资格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以班为单位建立学员档案。

学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颁发盖有学校钢印的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校接受免费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培训任务,完成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坚持先做人再做事的原则,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实行项目负责制,并不断调整培训专业,丰富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昌平区教委为学校的业务主管机构,学校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除因学校培训、招生的特殊性外,暑假照常开班。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法人财产制,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社会各界爱心捐赠。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专业会计和出纳各一名,所有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并在网站上和校刊上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每年接受北京昌平区教委指定的专业会计事务所年审,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前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三方,变更其中的一方时,可由其自行提出,也可由其他举办方提出,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12126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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