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动态
关于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公告
2012/1/16 13:23:18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关于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统一安排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现将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1952年1月1日前生人),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年龄在59周岁的(1952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生人)的此次一并审核。


  二、服义务兵役年限
  服义务兵役年限为转改志愿兵、士官前的服役年限。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可作为服义务兵役年限。服义务兵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以每次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后累加。


  三、有效证明材料
  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四、个人申报
  各村(居)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于10月10日至10月12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委机关及委属各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向老干部局和委属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人事劳动局和委属各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大津口乡民政办公室和社会事业局。因申请人退伍证、退伍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市民政局,统一组织认定。


  五、补助标准和享受待遇起算时间
  2011年度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自今年8月份起享受待遇, 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自当年度1月份起享受待遇。

    该公告张贴至景区各村(居)、委机关及委属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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