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立
中国药学发展奖创新药物奖奖励办法
2011-12-9 11:04:13  

(2011年8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药学事业发展,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创新药物奖”(简称创新药物奖,下同)奖励办法。

    第二条  创新药物奖的设立,旨在奖励在研制创新药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创新药物的研究和发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振兴我国的药学事业。

    第三条  创新药物奖设特别贡献奖1人,奖金5万元;突出成就奖5人,奖金各1万元;杰出青年学者奖1人(45岁以下),奖金1万元,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创新药物奖的获奖者应为创新药物的研究做出巨大贡献。其创制的新药应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并已上市1年,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所研制的新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国际先进水平;突出成就奖、青年学者奖获得者研制的新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符合奖励标准的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创新药物奖候选人。各级药学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我会会员、被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个人推荐者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均有资格推荐候选人,并填写创新药物奖推荐书和提供获奖证明材料,被推荐候选人的推荐资料需所在单位盖章。

    第六条  邀请著名院士、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要坚持标准,结合实际,如无适奖人选也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评审结果报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并在全国性医药专业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示。

    成立创新药物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若干名。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工作计划和组织计划的实施。办公室对被推荐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请有关专家对被推荐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预审,然后将预审结果和被推荐候选人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举办创新药物奖颁奖仪式,邀请有关领导、院士、专家向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填写推荐书及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销对其奖励,向有关单位通报,追回奖金,收回奖牌、证书。

    第九条  本奖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奖奖励办法由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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