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立
中国药学发展奖康辰骨质疏松医药研究奖奖励条例
2011-12-9 11:04:58  

(2002年8月)

    第一条 为促进骨质疏松药物、基础和临床(包括诊断和治疗,下同)研究的发展,康辰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提供1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国药学发展奖康辰骨质疏松医药研究奖(以下简称康辰奖)。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康辰奖奖励条例。

    第二条 康辰奖的设立,旨在推动我国骨质疏松医药研究的发展,奖励在骨质疏松药物研究、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康辰奖设特别贡献奖1人,奖金2万元;学科成就奖5人,奖金各1万元;杰出青年学者奖2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奖金各1万元。每2年评审1次。

    第四条 康辰奖注重被推荐者为骨质疏松药物研究、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做出贡献,所获科技成果在本学科研究中有所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水平,促进骨质疏松医药研究的科技进步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骨质疏松药物、基础和临床研究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五条 康辰奖采用推荐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中华医学会及其有关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及其有关专业委员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委员、骨质疏松基金委员会委员、康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个人推荐者应具有高级职称)等均有资格推荐候选人,并由推荐人填写康辰奖推荐书及提供相关推荐资料,候选人的推荐资料需经本单位审查、盖章。

    第六条 成立康辰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若干名,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工作计划和组织计划的落实。邀请院士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审时从中选取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当届评审委员会,对各个奖项候选人的推荐资料,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评审,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确定每个奖项的获奖者。当届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采取回避制(即被推荐者及其相关人员不担任该届评委)。评审要坚持标准、结合实际,如无适奖人选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评审结果报康辰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并转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

    第七条 举行康辰奖颁奖仪式,邀请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院士、专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填写推荐书及提供的获奖证明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九条 本奖励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奖励条例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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