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立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办法
2011-12-9 11:09:28  
 

(2010年12月)


      第一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是国家科技部首批批准的奖励人物的全国性医药学奖项,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的设立,旨在对药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药学工作者进行表彰宣传和物质奖励,激励药学工作者跟踪和超越世界先进水平,为振兴药学、推动药学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视需要和可能暂设学科奖、创新药物奖、中药奖、康辰骨质疏松医药研究奖、食品药品质量检测技术奖等5个子奖项。每2年评审一次。特别贡献奖1名,突出成就奖若干名,杰出青年学者奖若干名(年龄限45周岁或以下)。奖金:特别贡献奖2-5万元,其他奖各1万元。

      第四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获奖者应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获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达到国内外先进以上的技术水平、促进药学科技进步和转化为生产力、创新药物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文号,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中国药学发展奖采用推荐制,符合奖励标准的全国医药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中国药学发展奖的候选人。

    各级与医药和中医药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均有权推荐候选人,应填写中国药学发展奖推荐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候选人的推荐资料经审查后需本单位科技部门盖章。

      第六条 邀请院士和著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办公室将邀请有关学科同行专家、教授组成初评委,对各个奖项候选人的推荐资料进行初评,然后将每个奖项初评后的前三名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终评,最后确定每个奖项的获奖者。评审要坚持标准、结合实际,如无适奖人选也可空缺或少于设奖人数,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审结果在全国性的有关网站、报刊、杂志上公示。

      第七条 举行中国药学发展奖颁奖仪式,邀请国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和院士、专家等向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八条  每位获奖者一次只能获一个奖项的奖,做出新的重大贡献可在下次推荐、评审后获奖。

      第九条 填写推荐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我会有权撤销对其奖励,向有关单位通报,追回奖金,收回奖牌、证书。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奖机构和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药学发展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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