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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注册与流动办法
2012-1-17 13:29:41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

运动员注册与流动办法

(2010-2011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乒超联赛”)运动员队伍管理,适应超级联赛竞赛工作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乒超联赛的中国乒乓球协会和非中国乒乓球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乒超联赛的运动员在进行注册和流动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对参加乒超联赛的运动员实行注册与流动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第四条 具有乒超联赛注册资格的俱乐部,须为拟代表本俱乐部参加乒超联赛的运动员向组委会注册。组委会不接受运动员个人注册。

第五条 不满16周岁的运动员,由法定监护人与注册俱乐部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协议书要包括:协议期限、工资奖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纳税方式等。

第六条 运动员与注册俱乐部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最少为1个赛季,最多为2个赛季。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协议到2011年赛季结束后必须终止。

第七条 一名运动员在一个赛季中,只能代表一个俱乐部注册参赛。

第八条 每个参加乒超联赛的俱乐部在一个赛季中至少要注册4名运动员。

第九条 每个参加超级联赛的俱乐部注册乒超联赛中的特级运动员不能多于1名(拥有3名或3名以上特级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可以注册2名特级运动员),特级和一级运动员的总数不得多于3名,一级运动员不得多于3名。

第十条 每个俱乐部注册非中国乒协运动员的数量不限,每场团体比赛最多只能上场1名非中国乒协运动员。

第十一条 2010年度中国乒协运动员教练员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非中国乒协运动员注册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第十二条 俱乐部注册时,要提供以下材料并交纳注册费:

1. 填写完整的由组委会统一印制的《中国乒乓球协会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2. 运动员与注册俱乐部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3. 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归属单位或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非中国乒协运动员所属协会的批准书。

4.每名运动员2张2寸免冠照片和50元注册费。

第十三条 组委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进行公示。对存在异议的,组委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已注册运动员,如要在其它协会注册,必须经组委会批准,否则,取消该运动员参加乒超联赛资格。

第三章 运动员流动

第十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须参加由乒超联赛组委会统一组织的运动员公开流动:

1. 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拥有乒超联赛俱乐部所有权的特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参加运动员的公开流动;如没有提出参加公开流动申请,该名特级运动员只能代表所属单位的俱乐部或所属俱乐部注册参加乒超联赛。

2. 有2名以上特级运动员所属权的俱乐部,至少要有一名特级运动员参加公开流动,方可注册参加乒超联赛。

3. 所属单位没有乒超联赛俱乐部的特级和一级运动员,经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批准,在参加公开流动后,方可注册参加乒超联赛。

4. 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同意流动的一级运动员,必须参加公开流动后,方可注册参加乒超联赛。

5. 超出俱乐部注册名额限制的一级运动员,经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同意,在参加公开流动后,方可注册参加乒超联赛。

第十六条 组委会将在每一个赛季前,根据流动办法的规定、运动员的等级标准和本人参赛意愿,公布当年度特级和一级运动员名单。

第十七条 乒超联赛组委会将在运动员注册截止日期前,举行由各参赛俱乐部授权人、运动员所属单位授权人和运动员本人或授权人出席的运动员公开流动会议,

第十八条 需要参加公开会议流动的运动员,本人必须填写乒超联赛组委会下发的《运动员公开流动申请表》,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组委会,参加2010年乒超联赛运动员公开流动会议,进行公开流动,方可注册参加2010赛季乒超联赛。参加公开流动的一级运动员的申请,须获得所属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运动员的公开流动将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竞价。当会议主持人宣布了一名运动员的起叫“底价”后,有资格参加竞价的俱乐部开始报价,报价必须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每次报价至少高于前一次报价1万元,当报价出现停顿时,主持人将宣布开始计时,在1分之内没有新的报价时,最后一个俱乐部的报价,即被宣布为竞价成功的报价。

第二十条 所有参赛俱乐部必须在公开流动会议5天前,向组委会报告本俱乐部准备注册的,属于本俱乐部拥有的特级和一级运动员名单,用以确定公开流动会议时各俱乐部的竞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公开流动将逐个进行。各级别运动员的流动顺序是,男子特级运动员,男子一级运动员,女子特级运动员,女子一级运动员。同级别内运动员流动的先后顺序将当场抽签确定。每抽出一名运动员,即开始公开竞价;前一名运动员竞价结束后,再抽出下一名运动员,进行公开竞价。

第二十二条 流动会议原则上将连续进行。如会议主持人认为确有必要,中间可安排会议休息。

第二十三条 特级甲等运动员的薪酬标准为80-120万元人民币,其最低起叫价为80万元人民币。竞价结果低于等于120万元人民币时,竞价数量为运动员薪酬数额。此时,通过竞价获得该名运动员的俱乐部要向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竞价结果超过120万元,低于150万元时,其中120万元为运动员薪酬,此时,获得该名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补足30万元,作为使用费支付给该名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竞价结果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时,除120万元运动员薪酬和支付给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30万元外,多出150万元部分的30%,支付给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多出150万元部分的70%将作为乒超联赛奖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特级乙等运动员的薪酬标准为80-100万元人民币,其最低起叫价为80万元人民币。竞价结果低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时,竞价数量为运动员薪酬数额。此时,通过竞价获得该名运动员的俱乐部要向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竞价结果超过100万元,低于130万元时,其中100万元为运动员薪酬,此时,获得该名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补足30万元,作为使用费支付给该名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竞价结果超过130万元人民币时,除100万元运动员薪酬和支付给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30万元外,多出130万元部分的30%,支付给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多出130万元部分的70%将作为乒超联赛奖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一级运动员的薪酬标准为30-60万元人民币。其最低起叫价为30万元人民币。竞价结果低于等于60万元人民币时,竞价数量为运动员薪酬数额。此时,通过竞价获得该名运动员的俱乐部要向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竞价结果超过60万元,低于80万元时,其中60万元为运动员薪酬,此时,获得该名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补足20万元,作为使用费支付给该名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竞价结果超过80万元人民币时,除60万元运动员薪酬和支付给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20万元外,多出80万元部分的30%,支付给该名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多出80万元部分的70%,将作为乒超联赛奖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每个公开流动运动员的结果一宣布,即由竞价成功俱乐部授权人、流动运动员所属单位授权人、运动员本人或授权人、组委会授权官员当场签署运动员流动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每个级别流拍的运动员,将作为下一个级别的运动员进行流动。如果进行公开流动,将在下一个级别运动员竞价中首先进行。流拍运动员之间的流动顺序由抽签决定。其运动员等级不变,流动按下一级别运动员流动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一次公开流动会议上,在符合注册规定的前提下,一支俱乐部最多只能拍得2名公开流动运动员。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拥有对该名运动员2个赛季的注册权。如果一次性与运动员签约2个赛季,在薪酬标准范围内,俱乐部与运动员第2个赛季的签约不得低于第1个赛季的签约价格。

第三十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运动员注册权,与运动员协议为1个赛季的俱乐部,在协议到期后,如果第2个赛季与运动员继续签约,在薪酬标准范围内,其签约价格不得低于第1个赛季。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特级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协议期为1个赛季,协议到期后,在符合注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与其它在第一次公开流动会议时,有资格竞价特级运动员的俱乐部进行特级运动员的自由流动,流动费用由参与流动的俱乐部双方协商确定。流动后,拥有该名特级运动员的俱乐部与运动员的签约价格,在薪酬标准范围内,不得低于运动员第一个赛季的签约价格。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一级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协议期不满2个赛季,在第一个赛季协议到期后,第二个赛季俱乐部不与运动员续约时,该名一级运动员将按2010年的流动办法,进行公开会议流动,按注册规定,重新确定参加乒超联赛的注册代表资格。

第三十三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协议期为1个赛季,必须在第一个赛季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乒超联赛组委会确认第二个赛季是否与该名运动员继续签约。

第三十四条 一级以下(不包括一级)运动员的流动由参加超级联赛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归属单位或俱乐部双方协商确定。达成流动协议后,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要向该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支付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税前)的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签约期内的运动员等级发生变化时,运动员的注册权按签约协议执行;自下一个赛季开始,运动员按新等级进行注册。签约期满的运动员等级发生变化时,按运动员新等级进行流动。

第三十六条 协议期内退役的运动员,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协议自动中止,运动员将自动丧失注册参加超级联赛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乒超联赛降级的俱乐部,在协议期中的,俱乐部不同意流动的运动员,在保证运动员不低于第一个赛季70%签约价格的前提下,俱乐部有权力在下一个赛季继续注册该名运动员,参加下一级别俱乐部比赛。协议期满和俱乐部同意流动的协议期中的特级和一级运动员,将按2010年流动办法,进行运动员流动。对于公开流动的运动员,参加公开会议竞价的俱乐部将不受运动员注册数量的限制进行竞价。竞价中,超出运动员薪酬价格部分的20%,归降级俱乐部所有,80%作为超级联赛奖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乒超联赛俱乐部发生转让后,原协议继续执行。如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协议期中的运动员可一同转入新的俱乐部。没有达成转入协议和协议到期的运动员,按2010年超级联赛注册流动办法进行流动,重新确定运动员的注册代表资格。

第三十九条 超级联赛俱乐部解散或破产时,俱乐部中的运动员将按2010年注册流动办法,重新确定运动员的注册代表资格。

第四十条 2011赛季新升入超级联赛的甲A俱乐部,在公开流动会议上,与其它俱乐部报价相同时,具有优先对竞价运动员的注册权。

第四十一条 非中国乒协运动员的流动由运动员与拟注册该名运动员的俱乐部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不执行组委会规定的,将被取消参加超级联赛资格。俱乐部中的运动员,将按2010年注册流动办法重新流动。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开流动会议,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要承担运动员由于伤病、退役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运动员不能上场比赛或运动成绩没有达到俱乐部预想要求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不具有该运动员个人的商业权力。

第四十五条 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不得进行流动。

第四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开流动产生结果后,不愿意签约,或签约以后又毁约的运动员,一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任何比赛,中国乒协一年内不批准该运动员到任何其他协会打球。

第四十七条 在公开流动会议上获得运动员注册权的俱乐部,不执行组委会规定的,将被取消参加超级联赛资格。俱乐部中的运动员将按2010年注册流动办法重新流动。

第四十八条 经组委会确认,俱乐部违反与运动员签订的协议,其运动员有权要求进行流动。运动员的流动按2010年流动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运动员违反与俱乐部签订的协议,经组委会确认,按超级联赛违规违纪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将被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运动员所属单位是指,运动员在签订流动协议时,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

第五十二条 运动员所属俱乐部是指,运动员在签订流动协议时,人事关系所在的俱乐部。

第五十三条 正式在大专院校注册,进行全日制学习,并在学校从事训练的运动员的所属单位为该运动员在校学习的大专院校。

第五十四条 在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确认中发生争议时,组委会将依据事实进行仲裁。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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