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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商——徽商对经营盐业十分重视
发布者:商会助理   2011-12-15 10:53       复制
    徽人常说:“吾乡贾者,首鱼盐,次布帛”。足见徽商对经营盐业十分重视。明初规定,盐商必须赴边塞纳粮,由官府酬给盐引,商人持引方可支盐行销。这种制度谓之“开中法”。 那时,由于徽州距边塞太远,徽商纳粮办引的活动敌不过山西、陕西商人的竞争,所在盐业经营中还不能居于优势。明朝中叶,开中法逐渐废弛。纳粮办引的商人可以由别人代为支盐行销。于是盐商中遂有边商、内商之分。边商专门纳粮办引,内商专门买引销盐。
    弘治五年(1492),明政府实行了开中折色制度;商人向盐运司交纳现银即可办引销盐。这些变化使行盐的商人可免赴边纳粮之苦,给徽商经营盐业带来方便。所以从这以后,徽商经营盐业的人愈来愈多。两淮盐场产盐最多,盐利最大,因而也就成了徽商竞趋逐利的地方。
  嘉靖、万历时,徽州的黄、汪、吴诸族在扬州业盐致富的人很多。他们拥资多达数十万以至百万,且以“盐策祭酒甲天下”而名闻海内。这时山、陕商人虽也纷纷改边商为内商,奔赴扬州与徽人争利,但他们远离故土,力不从心,其地位也不得不屈居于徽商之下了。万历四十五年(1617)明政府为疏销积引,推行纲法,规定将盐场商人所持旧引分为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听商人据纲册为窝本。 每年派行新引时,都以纲册所载各商持引原数为依据,册上无名者不得参加。其他盐场的做法大体与此类似。当时徽商在纲册上已占优势,于是随着纲法的依靠, 他们把持两淮盐利的特权便固定下来。所以从这时起,直到道光十年(1830)改行票法之前的200余年中,可以说是徽州盐商的极盛时代。这时在扬州的徽盐商中,继黄、汪、吴数姓而兴者又有江、程、徐、郑、曹、宋、鲍、叶诸族。他们或为场商,或为运商,各有其生财之道。场商专向灶户收购食盐卖给运商。 他们利用贷本取利、压价收盐等手段盘肃灶户。有的场商还招募盐丁,自行生产,牟取厚利。运商则专事办引销盐。他们以极低的场价购买食盐,运至销盐口岸高价发卖,获利最大。当时的湖广是淮盐畅销口岸,所销之盐占淮盐的一半以上。徽商凭恃其雄厚财力,把该地行盐的权利控制在自己手里,使之成为他们取之不尽的财源。
   当时支商这中又有总商与散商之别。总商是由官府指派的盐商首领,一般由资重引多,办事干练充任。每年征课办引时,都以散商分隶于各总商的名下,由总商督征盐课,查禁私盐。朝廷有关盐政大计也每与总商协商。总商的这种半官半商身分,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牟利机会。他们或夹带私盐,牟取暴利;或放贷资本,盘剥散商; 或以聚资捐输为名,中饱私囊。所以充任总商的人,没有一个不大发横财的。清代扬州的八大总商,徽人就常占其四。乾隆时,徽人汪应庚、汪廷璋、江春、鲍志道等都是煊赫一时的两淮总商。江春为两淮总商前后达40余年。他多次率领众商捐资助赈、助饷。乾隆帝每次南巡,他都大肆铺张,徘徊接驾。清廷对他也屡赐宴赏,优礼有加并授以布政使之衔。有一次还特拨帑银30 万两,以供他周转资金。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的现象,充分反映了徽盐商的财雄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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