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乒乓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乒乓球协会。
三、协办单位:
根据承办单位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乒乓球协会指定。
四、赞助单位:
冠名赞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器材赞助: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五、推广单位:
北京中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广赛博文化发展公司
六、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2月3-6日(比赛地点另行通知)。
七、竞赛项目:
(一)团体比赛项目:
1.30-39岁男子团体比赛
2.40-49岁男子团体比赛
3.50-59岁男子团体比赛
4.60岁以上男子团体比赛
5.30-49岁女子团体比赛
6.50岁以上女子团体比赛
(二)单打比赛项目:
1.30-39岁男子单打比赛
2.40-49岁男子单打比赛
3.50-59岁男子单打比赛
4.60岁以上男子单打比赛
5.30-49岁女子单打比赛
6.50岁以上女子单打比赛
7.嘉宾组单打比赛
八、参赛办法:
(一)参赛资格:
1.凡在“2010年中国乒协会员联赛”各分站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或俱乐部均有资格参加总决赛。
2.各代表队或个人报名时需出具参赛运动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并提供中国乒协团体会员证号和个人会员证号。
3.所有参赛运动员须随身携带二代身份证或士官证原件、中国乒协会员证原件及健康证明,以接受组委会参赛资格审查。
4.参加总决赛团体赛的成员必须是代表该俱乐部参加分站赛并取得总决赛资格的人员。
5.如取得总决赛资格的团体成员因故不能参赛,或分站赛未报满名额,允许且只允许替换或增补1人。替换或增补人员必须是中国乒协注册的VIP个人会员,并在2010年未代表其它俱乐部或单位参加过会员联赛。
6.获得分站赛团体和单打前三名的俱乐部和运动员如因故不能参赛,则视为弃权,不再递补。
7.团体比赛允许运动员参加低于本年龄组别的比赛,单打比赛不得跨组。
8.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和其代表俱乐部的比赛资格。
9.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组别的年龄规定。
10.所有参赛人员须由参赛单位或个人办理在本次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报名:
1.团体比赛每个俱乐部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每个队运动员最多可报5人,最少报2人。
2.参赛运动员不得兼项。
(三)收费:
1.参赛俱乐部和个人的交通、食宿、医疗等一切经费自理。
2、参赛俱乐部和个人可自行安排食宿。组委会可提供住宿地点、标准等服务。
九、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
(二)单打比赛均采用五局三胜,11分制。
(三)团体比赛采用斯韦思林杯赛制,五盘三胜,11分制。出场顺序为:A—X,B—Y,C—Z,A—Y,B—X。
(四)团体比赛均分预赛、决赛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分组循环,每个小组不得少于4个队或4个人;决赛阶段采取淘汰赛,决出前16名,3-4进行附加赛,5-8名并列,9-16名并列。
(五)单打比赛采取单淘汰赛,决出前16名,3-4进行附加赛,5-8名并列,9-16名并列。
(六)如各组别团体比赛报名队伍不足6个队,单打比赛报名人数不足8人,组委会有权对该组别比赛做出调整。
(七)参加团体比赛的俱乐部应统一着装。
十、比赛器材:
(一)球 台: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使用的比赛用台。
(二)乒乓球: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使用的比赛用球。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团体赛:
1.团体比赛按各组别录取名次,并给予奖励。
2.团体比赛参赛队伍在24支队伍(含)以上的,录取前16名;少于24支队伍高于16支队伍(含)录取前8名,低于16支队伍高于12支队伍的录取前3名,低于12支队伍的录取前两名。
(二)单打比赛:
1.单打比赛按各组别录取名次,并给予奖励。
2.参赛人数在24人以上(含)录取前16名;少于24人多于16人(含)录取前8名;少于16人多于12人(含)的录取前3名,少于12人的录取前两名。
(三)获得总决赛团体比赛和单打比赛前三名者可向中国乒协申请授予业余运动健将证书。
(四)总决赛设总奖金15万元,获奖者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单位代扣。各组别奖金额具体如下:
1.团体比赛:
第一名:6000元
第二名:4000元
第三名:2000元
第四名:1000元
并列第五名:650元
并列第九名:300元
2、单打比赛
第一名:1200元
第二名:900元
第三名:600元
第四名:500元
并列第五名:300元
并列第九名:200元
(五)总决赛的比赛成绩将列入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的积分系统。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1.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乒协选派。
2.裁判长由中国乒协委派,副裁判长(国家级以上)及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