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为了保证我省烟花爆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无序竞争和低质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二〇一一年继续实行省外生产企业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制度的基本原则
备案采取省外生产企业自愿申报,会员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查的原则。备案的省外供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向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品种和产品。
二、企业备案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与质量事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所在省安监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稳定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当地主管部门或商会的推荐意见;
4、在山东市场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三、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申报登记表2份(表格附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由省安监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省级(含省)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2010年10月以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5、注册商标复印件1份。
申请备案的省外生产企业请于3月2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将有关备案材料报送至省供销社烟花办,也可将材料直接带到山东省二○一一年度烟花爆竹交易会,交大会材料组。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57号1223室
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人:秦秀荣
电话/传真:0531-88596565
附:申报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