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研究指导原则(三)
七、结果评价
说明方法、受试物和动物选用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对实验结果的可能
影响。
正确分析实验结果并理解实验结果的意义,判断毒性反应和毒性作
9ഊ用靶器官。
分析毒性试验的完整性,判断该毒性研究是否能较全面地反映药物
给药后产生的毒性,并分析引起毒性作用的可能原因。
结合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应用进行综合评价,明确药物是否能
进行临床应用及临床应用时应关注的问题等。
八、关注的几个问题
对于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
关注。
⒈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药物自身特点,通过结合药物的药学、药理、毒
理和临床研究工作进行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和评价。
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目前已有试验方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可采用新方法以
提供更有价值的试验结果,提高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预测的灵
敏性和准确性。但采用其他方法时应阐明其合理性并说明具体方法及操
作流程。
九、参考文献
⒈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Skin irritation and sensitization testing
of generic transdermal drug products
⒉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Photosafety testing
⒊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Immunotoxicology evaluation of
investigation new drug
⒋EPA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OPPTS 870.7800 Immunotoxicity
⒌EPA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OPPTS 870.2500 Acute dermal
irritation
⒍EPA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OPPTS 870.2600 Skin
sensitization
⒎EPA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OPPTS 870.2400 Acute eye
irritation
⒏EMEA Non-clinical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⒐ISO 10993-10:2002(E)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10ഊPart 10- Tests for irritation and 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
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局新药(西药)临床及临床前研究
指导原则汇编
⒒徐叔云 卞如濂 陈修 药理实验方法学
⒓陈奇 中药药理研究方法学
十、附录
本附录中收载的试验方法仅供参考,研究者应根据所研究药物的自
身特点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科学合理的试验方法,而并不仅限于附录中所
收载的试验方法。
㈠、刺激性试验方法
⒈皮肤刺激性试验
1.1 定义
皮肤刺激性是指动物经皮肤给予受试物后在皮肤上产生的可逆性
炎症改变,若产生了不可逆性的组织损伤则为皮肤腐蚀性。
1.2 目的
观察动物皮肤接触受试物后所产生的刺激反应,提示药物临床应用
后皮肤可能出现的炎症、组织变性和坏死等不良反应。
1.3 试验方法
1.3.1 试验动物:首选家兔,动物数4-8 只,雌、雄各半。应设赋
形剂对照,采用同体左右侧自身对比法。试验前24 小时对给药区(通
常在背部)进行脱毛处理(可剪、剃或用适宜的脱毛剂)。去毛范围左、
右各3 cm ×3 cm 。给药前应检查去毛皮肤是否因去毛而受损伤,有损伤
的皮肤不宜进行试验。但若需考察破损皮肤的刺激性,则可在用药部位
用砂纸磨或划“井”字并以渗血为度。
1.3.2 受试物的给予:取受试物0.5 ml 直接涂布于一侧已去毛的皮
肤上,然后用二层纱布(2.5 cm ×2.5 cm )和一层玻璃纸或类似物覆盖,
再用无刺激性胶布和绷带加以固定;另一侧涂布赋型剂做对照。贴敷时
间至少4 小时。贴敷结束后,除去受试物并用温水或无刺激性溶剂清洁
给药部位。多次给药皮肤刺激性试验应连续在同一部位给药,每次给药
时间相同,贴敷期限一般不超过4 周。
1.3.3 动物观察:在自然光线或全光谱灯光下观察皮肤反应。按表
11ഊ1 给出的评分标准对皮肤红斑和水肿进行评分。
单次给药皮肤刺激性试验,在去除药物后30-60 分钟,24 、48 和
72 小时肉眼观察并记录涂敷部位有无红斑和水肿等情况。如存在持久性
损伤,有必要延长观察期限以评价上述变化的恢复情况和时间。但延长
期一般不超过14 天。对出现中度及以上皮肤刺激性的动物应在观察期
结束时对给药局部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多次给药皮肤刺激性试验,在每次去除药物后1 小时以及再次贴敷
前观察及记录红斑及水肿、涂敷部位是否有色素沉着、出血点、皮肤粗
糙或皮肤菲薄情况及其发生时间及消退时间,并对红斑及水肿进行评
分。末次贴敷后,在去除药物后30-60 分钟,24 、48 和72 小时肉眼观
察并记录涂敷部位有无红斑和水肿等情况。如存在持久性损伤,有必要
延长观察期限以评价上述变化的恢复情况和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
14 天。对出现中度及以上皮肤刺激性的动物应在观察期结束时对给药局
部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1.3.4 结果评价:单次给药皮肤刺激性试验,计算每一观察时间点
各组受试物及赋形剂皮肤反应积分的平均分值。将受试物皮肤反应积分
的平均分值减去赋形剂皮肤反应积分的平均分值得到原发性刺激指数,
按表2 进行刺激强度评价。
多次给药皮肤刺激性试验,首先计算每一观察时间点各组原发性刺
激积分均值,然后计算观察期限内每天每只动物刺激积分均值即累积刺
激指数,按表2 进行刺激强度评价。
表1.皮肤刺激反应评分标准
刺激反应分值
红斑
无红斑0
轻度红斑(勉强可见)1
中度红斑(明显可见)2
重度红斑3
紫红色红斑到轻度焦痂形成4
水肿:
无水肿0
12ഊ轻度水肿(勉强可见)1
中度水肿(明显隆起)2
重度水肿(皮肤隆起1 mm ,轮廓清楚)3
严重水肿(皮肤隆起1 mm 以上并有扩大)4
最高总分值8
表2.皮肤刺激强度评价标准
分值评价
0-0.49 无刺激性
0.5-2.99 轻度刺激性
3.0-5.99 中度刺激性
6.0-8.0 强刺激性
1.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符合GLP 实验室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受试物名称、
理化性状、配制方法和用量;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体重和来
源(注明动物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
源、室温、湿度、照明、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号);详细的试验操作;
每只动物在每一观察时间点的皮肤反应积分;具体描述其它毒性反应;
试验结论等。
1.5 试验结果的解释
该试验系统比人皮肤刺激反应敏感,刺激反应阴性大多可确定为无
刺激性,阳性反应要排除假阳性。除非受试物有大范围或长时间的使用,
否则轻度刺激性可不予重视。
⒉注射给药部位刺激性试验
2.1 定义
注射给药部位刺激性是指动物经注射给予受试物后在注射部位产
生的可逆性组织改变,若产生了不可逆性的组织损伤则为腐蚀性。
2.2 目的
观察动物注射受试物后所产生的刺激性反应,提示药物临床应用后
注射部位可能出现的炎症、组织变性和坏死等不良反应。
2.3 试验方法
2.3.1 试验动物:首选家兔,动物数每组不少于3 只。应设生理盐
13ഊ水对照,可采用同体左右侧自身对比法。用药部位根据药物的给药途径
确定,可选用耳缘静脉,耳中心动脉(其它动物可选用前、后肢静脉及
股动脉等),股和背部肌肉,侧胸壁皮下组织,静脉旁组织等。
2.3.2 给药方法:按临床使用情况给予受试物,给药容积和速率应
根据动物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给药期限应根据药物拟用于临床的情况
来决定,多次给药一般不超过7 天。
2.3.3 动物观察:单次给药刺激性试验,在给药后48-96 小时对动
物和注射部位进行肉眼观察;多次给药刺激性试验,每天给药前以及最
后一次给药后48-96 小时对动物和注射部位进行肉眼观察。观察期结束
时应对部分动物进行给药部位组织病理学检查。留下的动物根据受试物
的特点和刺激性反应情况,继续观察14-21 天再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以了解刺激性反应的可逆程度。
2.3.4 结果评价:根据肉眼观察和病理检查的结果,对受试物使用
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2.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符合GLP 实验室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受试物名称、
理化性状、配制方法和用量;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体重和来
源(注明动物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
源、室温、湿度、照明、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号);详细的试验操作;
每只动物在每一观察时间点的刺激反应情况;具体描述其它毒性反应;
试验结论等。
⒊眼刺激性试验
3.1 定义
眼刺激性是指动物经眼给予受试物后在眼前部表面产生的可逆性
组织改变,若产生了不可逆性的组织损伤则为腐蚀性。
3.2 目的
观察动物经眼给予受试物后所产生的刺激性反应,提示药物临床应
用后眼可能出现的炎症、组织变性和坏死等不良反应。
3.3 试验方法
3.3.1 试验动物:首选家兔,动物数每组不少于3 只。应设置生理
盐水对照组,可采用同体左右侧自身对比法。试验前24 小时内对每只
14ഊ动物的双眼进行检查(包括使用荧光素钠检查)。有眼睛刺激症状、角
膜缺陷和结膜损伤的动物不能用于试验。
3.3.2 给药方法:每只眼睛滴入0.1 ml 或涂敷0.1 g 受试物,然后
轻合眼睑约10 s 。一般不需冲洗眼睛。用药周期应根据药物拟用于临床
的情况来决定,多次给药一般不超过4 周。
3.3.3 眼部观察:单次给药眼刺激试验,在给药后1 、24 、48 和72
小时对眼部进行检查;多次给药眼刺激试验,每天给药前以及最后一次
给药后1 、24 、48 和72 小时对眼部进行检查。如果在72 小时未见任何
刺激症状,试验则可结束。如存在持久性损伤,有必要延长观察期限。
但一般不超过21 天。
可使用放大镜、裂隙灯、生物显微镜和其他合适的器械进行眼刺激
反应检查。在记录了24 h 的观察后,可进一步用荧光素染色检查。每次
检查,都应记录眼部反应的分值(见表3)。除了观察结膜、角膜和虹
膜外,其他所观察到的损伤也应记录和报告。
3.3.4 结果评价:按表3 的要求,将每一个观察时间每一动物的眼
角膜、虹膜和结膜的刺激反应分值相加得总积分,将一组的积分总和除
以动物数,即得最后分值。按表4 判断其刺激程度。
表3 眼刺激反应分值标准
眼刺激反应分值
角膜
无混浊0
散在或弥漫性混浊,虹膜清晰可见1
半透明区易分辨,虹膜模糊不清2
出现灰白色半透明区,虹膜细节不清,瞳孔大小勉强可见3
角膜不透明,虹膜无法辨认4
虹膜
正常0
皱褶明显加深、充血、肿胀,角膜周围轻度充血,瞳孔对
光仍有反应
1
出血/肉眼可见坏死/对光无反应(或其中一种)2
结膜
15ഊ充血(指睑结膜和球结膜)
血管正常0
血管充血呈鲜红色1
血管充血呈深红色,血管不易分辨2
弥漫性充血呈紫红色3
水肿
无水肿0
轻微水肿(含眼睑)1
明显水肿伴部分眼睑外翻2
水肿至眼睑近半闭合3
水肿至眼睑超过半闭合4
分泌物
无分泌物1
少量分泌物2
分泌物使眼睑和睫毛潮湿或粘着3
分泌物使整个眼区潮湿或粘着4
最大总积分16
表4 眼刺激性评价标准
分值评价
0-3 无刺激性
4-8 轻度刺激性
9-12 中度刺激性
13-16 强度刺激性
3.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符合GLP 实验室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受试物名称、
理化性状、配制方法和用量;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体重和来
源(注明动物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
源、室温、湿度、照明、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号);详细的试验操作;
每只动物在每一观察时间点的眼睛反应分值;具体描述其它毒性反应;
试验结论等。
3.5 试验结果的解释
16ഊ该试验系统比人眼睛刺激反应敏感,刺激反应阴性大多可确定为无
刺激,阳性反应要排除假阳性。除非受试物有大范围或长时间的使用,
否则轻度刺激性可不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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