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器械产品命名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目前,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及审批工作中,存在着产品名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同一产品有多个产品名称或多个商品名称、不同产品共用一个商品名称、产品名称或商品名称中存在夸大功能和疗效等问题,对医疗器械产品正确合理的使用、监管及建立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数据库均带来极大的不便。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名称,我司拟定了《医疗器械产品命名原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待本原则正式公布后,我司拟决定正式通知各注册主管部门,对已受理尚未获得批准、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根据该原则提出补正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06年12月10日前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
传 真:(010)88363231
电子邮件:qixs@sfd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产品命名原则修改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