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安文城区危房改造步伐,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了《磐安县安文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信函请寄至:安文镇新市路4号磐安县规划局(行政许可科),邮编:322300
传真号码:0579-84663520
电话号码:0579-84665233
邮箱地址:pa365xzk@126.com
磐安县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磐安县安文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安文城区危房改造步伐,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安文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文城区各社区范围危房的改造,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按有关拆迁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实施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安文城区的危房改造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整体改造区块规划方案审核、危房改造规划审批和违法建设查处;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储、建设用地审批和违法建设查处;
安文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危房情况的调查核实、建设用地和规划报批审查、建房纠纷调处、配合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及违法建设查处。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须持有证明其相关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的安全等级。
(一)A级: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B级: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C级: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D级: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鉴定文书建议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危房都需修缮治理;鉴定文书建议整体拆除的危房必须立即拆除;鉴定文书建议停止使用,危房所有人要求进行改造的也可实施拆除。修缮治理、危房拆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三章 危房改造
第九条 安文城区危房改造总用地面积实行限额控制,每户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
第十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将安文城区危房未改造区块划分为历史建筑保护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整体改造区、零星改造区。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区
历史建筑保护区是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区域。本区域范围为海螺街、安文中街、东溪西街和花台山公园围合的范围。
历史建筑保护区改造以风貌保护、建筑修缮、路网梳理、设施完善为改造的主要内容。对该区域的文物保护点,由文化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对该区域的其它危房,采取以下改造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安置;
(三)原地拆建(限于C、D级危房,按开发保护方案建设);
(四)危房修缮(按开发保护方案修缮)。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改造区
严格控制改造区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控制区域,这一范围内,除简易修缮外,实行异地安置,不得进行原地拆建。
改造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安置。
适用地块:老酒厂及周边地块、花台山宾馆东侧地块、教育局西南侧地块、环城北路和新市路二侧地块等。
第十三条 一般控制改造区
一般控制改造区是指历史建筑保护区和严格控制改造区以外、近期不列入政府改造计划、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地的区块(规划远期控制,近期暂不实施的区块)。
改造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安置;
(三)原地拆建(限于C、D级危房);
(四)危房修缮。
适用地块:环城北路西侧城上村地块、中街菜市场边地块等。
第十四条 整体改造区
整体改造区为保护和控制范围以外、近期整体改造条件成熟且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区块,这一范围内实行整体改造,不得进行原地拆建。
适用地块:市口老区地块、市口新连地块、市口横塘地块等。
第十五条 零星改造区
零星改造区为保护和控制范围以外、近期不进行整体改造且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区块,鼓励这一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异地安置;在征得邻里同意的前提下,可按要求进行原地拆建。
改造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安置;
(三)原地拆建;
(四)危房修缮。
第十六条 危房的改造方式分为整体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包括平面式套房或垂直式屋基安置)、原地拆建、危房修缮五种方式。
第十七条 整体改造
鼓励城区有条件的区块进行整体改造、统一建设。
对整体改造的区块,县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改造政策,在容积率、产权转让、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整体改造区块原则上要求占地平衡,鼓励采用平面式安置,规划方案、改造办法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
(一)以下情况实行货币补偿:
1、危房占地面积小于17.1平方米的。
2、安置后剩余部分面积。
3、超过最高用地限额的面积。
4、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除房屋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按市场价核减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额收储,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市场价剩余年限收储,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征收。
第十九条 异地安置
(一)平面式套房安置
1、以下情况在最高用地限额内实行平面式套房安置:
(1)危房拆除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7.1平方米、小于51.3平方米的。
(2)危房拆除占地面积大于等于51.3平方米,但自愿选择平面式套房安置的。
2、安置方式:原危房建筑层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按拆除占地面积的三倍计算应安置平面式套房建筑面积;原危房建筑层数三层以上的按实际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平面式套房建筑面积。
3、平面式套房价格及找差参照当年政府改造项目安置政策执行,或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4、平面式套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规定分摊,原拆除房屋用地为集体或国有划拨性质的,安置分摊的土地性质对应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原拆除房屋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安置分摊的土地性质对应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5、安置地点:石坑里、横城等。
(二)垂直式屋基安置
1、以下情况在最高用地限额内实行垂直式屋基安置:
(1)危房拆除占地面积大于等于51.3平方米的。
(2)危房拆除占地面积大于等于51.3平方米、小于85.5平方米的原则上安排二间以下;危房拆除占地面积大于等于85.5平方米的原则上安排三间以下。如果危房拆除占地面积超过所安置屋基面积大于等于17.1平方米的,可参照平面式套房安置的办法再安置一套平面式套房,剩余部分面积按照货币补偿的办法实行征收或收储。
2、原拆除房屋土地为集体或国有划拨性质的,安置屋基用地性质对应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原拆除房屋土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安置屋基土地性质对应为剩余年限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3、垂直式屋基按危房拆除占地面积1∶0.8--1∶1.1进行安置,超过应安置占地面积的屋基按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土地成本,超过最高限额的按基准价缴纳土地成本。
4、安置地点:横城、芭蕉坞、后坞口、石坑里等。
第二十条 原地拆建
(一)符合以下条件并在最高用地限额内可实行原地拆建:
1、处于历史建筑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的C、D级危房或零星改造区内的危房;或遭受灾害致使房屋严重受损的。
2、拟改造房屋四邻无涉及建房的矛盾纠纷或纠纷已妥善解决。
(二)原地拆建一般应按原有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进行控制,并应根据需要退让道路和建筑间距以及绿化用地,建筑占地面积缩减20%以上;原有平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原地拆建。
(三)申请原地拆建时应当与安文镇人民政府签订拆建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今后整体改造需要动迁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
第二十一条 危房修缮
(一)经鉴定确属A、B级的危房应进行修缮消除危险。
(二)危房修缮原则上实行四个不变:基础不变;主体结构不变;层数、层高、面积不变;外观造型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整体改造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向安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由安文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县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报县政府审批。
3、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编制改造范围详细规划和改造实施办法,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4、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原地拆建审批程序
1、危房所有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2、危房所有人向社区居委会、安文镇人民政府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由安文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
3、由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提出危房改造的审查、审核意见,并由县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改造方案。
4、原地拆建的,危房所有人与安文镇人民政府签订拆建协议书;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危房所有人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收储协议书。
5、实行土地收储或征收、危房的拆除。
6、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三)危房修缮审批程序
1、危房所有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2、凭鉴定报告向社区居委会、安文镇人民政府申请。
3、由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踏勘并拍照固定现状情况。
4、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安文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规定擅自进行房屋拆建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安文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的房屋,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和安文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后,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强制拆除;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法处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房鉴定为危房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房鉴定为非危房,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磐安县安文城区危房改造办法(试行)》(磐政〔2005〕104号)同时废止。